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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调高起征点,更要完善个税征收机制
2007年12月24日10:02 来源: 红网      作者:陈新焱

  23日,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,中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望上调至每月二千元。(中新网北京12月23日电)

  对中低收入阶层而言,这无疑是个利好消息。如果草案最终通过,其税负将明显减轻。在为政策天平向中低收入阶层倾斜欢欣鼓舞之余,笔者认为,我们更应该重视个税起征点提升之后的问题。

  毫无疑问,个税起征点提高之后,由征收个人所得税所构成的国家财政收入将相对减少。一方面,我们可以将此看成是国家财政“让利于民”的重要举措,但另一方面,在税收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,这实际上是一种税负的转移。也就是说,个税征收的主体将月收入1600元——2000元之间的群体“解放”开来,转而将征收对象定位在了2000元以及2000元以上的“工薪阶层”。

  而实际上,个税起征点虽略有提高,但纳税主体却并不一定有相当大的改变。这是因为,对于个税征收的主体,也是是大家俗称的“工薪阶层”,我们并无一个确切定义,月收入2000者是,月收入20000元也是。更为重要的是,在征收办法上,我们也没有一个非常明确有效的界定。

  在我国,目前个税征收实行的是分类扣缴制度,其征收的主要对象即“工资”。在这一规则下,一方面,高收入者,尤其是可称为富人阶层的企业主们,由于其收入来源较为多样,不但享受着多税源的扣除优势,而且非常容易地就将个税以其它方式,比如企业走账等消化掉,逃税漏税现象严重;而在另一方面,对于收入来源较为单一的普通工薪阶层来说,其收入简单明了,不需要特别投入就可以跟踪,所以征收非常有力,由此导致的结果实际上仍然是“名义上的高税负”和“实际上的低税负”。

  关于这一点,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上有着清晰的显示:1994年,我国工薪项目个税32.13亿元,占个税总收入的44.21%;2000年工薪阶层缴纳283亿元,占全国个税660亿元的42.86%;2004年,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.05亿元,其中65%来源于工资、薪金所得,中低收入者又占了绝大多数。2005年,工薪阶层为个税总收入贡献了60%的份额,而富人的纳税份额却不到10%——这在客观上不但与“多得多纳税”、“损有余而补不足”的税收原则相违背,而且使得税收本应发挥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演变了事实上的“劫贫济富”。

  个人所得税,在国外常被称为“罗宾汉税种”,简单说就是通过这一税收手段,对社会财富进行一次再分配,如果起征点由富人降至平民,就违背了征税的初衷——公平。但是,如果调高起征点之后,实际税负仍然是让个别行业乃至个人承担,当然也不公平。

  在当前的情况下,如果草案通过,个税起征点由1600元提至2000元,这400元的税基能拉开多大的差距并不好说,但可以肯定的是,如果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机制不完善,其最终的结果还是难保公平。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,笔者认为,我们当前最迫切的问题,已经不仅仅是调高税收起征点,而更应该是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机制了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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